霍林郭勒市绿线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绿线管理,改善县城生态环境,创造良好人居环境,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、《城市绿化条例》(国务院第100号令)、《城市绿线管理办法》(建设部第112号令)等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,是指县城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,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。
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。
市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。
市建设、国土、环保、园林、林业、水务、城管、交通、铁路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,应按照各自职责,依法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。
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、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,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城市总体规划、详细规划和国家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》的要求,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,报经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。
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,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,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,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,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,确定防护绿地、大型公共绿地等绿线。
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、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。
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,明确绿地布局,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,划定绿地界线。
第八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:
(一)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、生产绿地、防护绿地、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;
(二)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、湖泊、水塘、湿地、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;
(三)城市规划区内的散生林植被、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;
(四)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。
第九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。为公共利益的需要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各相关部门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、《城市绿化条例》的规定变更、调整城市绿线:
(一)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用地布局进行调整,使城市绿地发生变化,需要根据新的县城总体规划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;
(二)县城重要市政基础设施、公共设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绿地,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;
(三)其他经论证确有必要调整城市绿线的。
城市绿线的变更和调整应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。
第十条 批准、变更和调整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,接受公众监督。
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、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,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、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。
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、防护绿地、生产绿地、居住区绿地、单位附属绿地、道路绿地、风景林地等,必须按照《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》、《公园设计规范》等标准,进行绿地建设。
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、植被、绿化设施等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、砍伐、侵占和损坏,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,不得违反法律法规、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。
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,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。
第十四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,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、迁移或砍伐绿化植物的,应当制定绿地保护、占补恢复赔偿方案,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实施。
第十五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,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、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征收,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拆除。
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、取土采石、设置垃圾堆场、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。
第十七条 居住区绿化、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《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》的标准。
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,同步施工,同步验收。达不到规定标准的,不得投入使用。
第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、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,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。
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,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、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,由市城乡规划、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,按照《城市规划法》、《城市绿化条例》的有关规定处罚。
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,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、取土采石、设置垃圾堆场、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,由市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改正,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,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,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二十二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,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、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、监督和管理,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霍林郭勒市建成区现状绿地绿线控制图,经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批准,现予公布。详细情况请登录或拨打电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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